对开标结果质疑流程

如题所述

对中标结果质疑的流程,具体如下:
1、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2、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在招投标活动中,对于以下四种情况,投标人有权提出异议:
1、对资格预审文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对招标文件存在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对开标存在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4、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应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投标人提出异议后的受理流程如下:
1、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
2、对开标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当现场做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3、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作出答复,在答复之前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4、投标人若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招标人接收到异议时,首先应当判断异议人是否是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下列主体为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
1、投标人;
2、潜在投标人;
3、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
4、招标代理机构;
5、与投标人事前签有附条件生效协议并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或供应商等。
综上所述,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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