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版权如何保护-摄影师如何保护图片版权、实现作品价值?

如题所述

如何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

一、如何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1、录像保留证据明白自己拥有的权利之后,在遇到盗图事件时,首先不要急着找对方理论,理论前,你需要截图/录像保留盗图证据。由于截图存在伪造和Ps的可能,法律上看不具备严谨的公证作用。在动用法律武器前,你可以使用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一方面这种方法成本低,执行难度也不大,另一方面,将盗图行径录制下来,是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不管对方之后会不会删图文,盗图事实都很难狡辩。具体方法就是,使用高清的摄像工具(实在没有的话用手机也行,但要尽可能地拍清楚)录制下侵权证据,从图片发表的原域名/地址,到发表时间及造成的影响等。2、私下协商在协商前,除了手持侵权证据外,你还需要准备好能证明是你原创作品的证据(一般指Raw格式原始文件)和相关版权、法律知识,然后通过各种渠道联系,用最直接的方式向对方表明来意,同时告知对方后果,及要求对方如何做(赔礼道歉/删除图片/消除影响/金钱赔偿等)。私下协商成功与否有两大原因,一是证明是你作品的有力证据,二是说话的艺术,不卑不亢,掌握良好《著作权法》及法律知识的人更容易取得成功,至少你可以从气势上压制对方。3、微博施压如果尝试微博/微信留言、电话/短信方式沟通后,对方没有积极回应的态度,则可以考虑利用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给对方施压。一般来说,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很在意自身形象,作者发微博艾特对方反映是解决侵权事件的一大绝杀,一般90%的侵权行为可以在这得到有效解决。但微博不是乱发的,除了展示你是原作者的证据外,可以披露对方不配合、不理睬的态度,这是感情牌,同时艾特的对象除了你要“挂”的对象,艾特对方工作单位管事的领导/同行业大V和盗图联盟等联合组织,也是发酵事件,让对方就范的必要途径。4、法律途径若以上行为尝试后,对方还是无动于衷,那没办法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了,律师函、起诉状和公证证据可以走起来了。我国的摄影者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实际拍摄作品进行相应的保护。在拍摄之后应积极的进行登记这类版权,还应在照片上打上水印,来维护自身的实际版权权益。自身可以掌握相应的证据,在发现侵权时进行相应的维护版权。

摄影作品如何保护版权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1.录像保留证据。使用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一方面这种方法成本低,执行难度也不大,另一方面,将盗图行径录制下来,是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摄影师如何保护图片版权、实现作品价值?

一、摄影师如何保护图片版权、实现作品价值?人们通常认为,保护摄影著作版权就是维权打官司,这种认识是比较初级的。版权在理论上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只有结合市场才能实实在在地体现摄影家的权利。所以说,保护摄影版权的最终目的是运作好摄影协会会员优秀作品的版权,这是保护摄影版权的核心。保护版权一方面是引导社会合法使用、合法授权、正版使用,做好相关法规的普及工作;另一方面,还有一项更重要的任务,就是在社会上树立摄影家创作的人格尊严,提高优秀摄影家和优秀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我们推出摄影作品限量鉴证就是要打造一个品牌,目的是帮助摄影家把自己的优秀作品投入艺术品市场,提高摄影家的市场身价和摄影作品的市场价值。我们做摄影作品限量鉴证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完全遵照国际摄影作品、艺术品市场的规律进行相应的约束。二、作品特征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三、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四、不受保护对象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作品不被其他人或者企业的随意的使用或者修改,作品的作者也是可以在完成作品后,及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著作权的保护,在申请完著作权保护后,如果再有他人随意使用作品后,著作权的所有人也是可以依法申请索赔,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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