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选举制度为什么体现出充分的民主性

如题所述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参与选举是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我国根据自身国情,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根本的政治制度。为了确保广大选民能积极参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我国制定了相应的选举制度,该制度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 平等性:宪法与选举法均规定,除非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还规定每选民仅享有一个投票权,确保了选举的平等性,并防止任何人享有选举特权。此外,人大代表名额按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均衡分配,体现了民族与地区间的平等。
2. 广泛性:在我国,超过99.97%的18岁以上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选率连续保持在90%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各民族的各行各业、各个阶层均有代表当选,确保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
3. 真实性:我国的选举过程不受金钱操控,选民可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候选人,并实行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当选者主要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服务态度以及与人民的联系。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如贿选、侵犯选举权等,将依法处罚。当选者若有违法失职行为,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
4.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则由选民直接选举。这种结合的方式既考虑到了国家广阔的地域、庞大的人口以及相对较低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也确保了选民能充分行使选举权。
实践证明,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利于民主的发展,确保人民能够选举出了解、信任的代表,保障了各族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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