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5-06-29
1993年《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对撤县设市规定了详细的标准,包含了人口、GDP、财政收入等众多指标。以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400人以上的县为例,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15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到1997年,考虑到许多地方盲目追求县改市造成的耕地占用、权力寻租等众多问题,国务院作出了“暂停审批县改市”的决定。此后,撤县设市进入了严格管控阶段。2004年,民政部提出了新的撤县设市标准建议,对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二、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城区自来水普及率,污水处理率,城区绿化率和从事非农人口占就业人口的比例等指标均有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