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号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到期不续签,我跟领导协商11月20号离开公司,无协议证明

领导明确口头告知我,合同到期人事部会联系我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岗位培训等事宜,经济补偿金 年终奖都没有,我听家里说我这属于合同不到期,自己离岗,假如公司算我旷工,与我解约,我没有任何权益.?

我现在不明白,领导同意我提前离开单位,并且经济补偿金,年终奖都没有,只给我11 12月俩月基本工资,我们协商一致,那么这么大个公司,后期会跟我这个失业人士,玩文字游戏,因为合同12月31到期,我11月20号走人,就给我算旷工吗?能吗?

单位不续签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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