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问题的宪法根源

如题所述

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扩展资料:

香港特别行政区问题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3、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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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4-27
联邦和地方冲突是通过限制联邦的权力加以解决的。由于担心出现一个集权的中央政府而损害各州的利益,因此美国宪法详细列举了联邦所享有的权力和联邦与州共同享有的权力,除此之外所以其他权力都由州专享。
大州与小州之间的矛盾是通过参众两院的设置解决的。众议院按照人口分配议席,这就使大州议席多于小州,保障了大州的利益;而参议院则平均分配议席,每州两名,大小州名额相等,从而保障了小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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