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如题所述

  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保障过度与缺位并存,保障范围狭窄,保障标准不一,制度各组成部分功能重叠又衔接不力,制度主体间矛盾冲突频发,制度建设落后于 经济 发展进程等诸多缺陷。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制度内部各相关主体利益协调一致。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抚恤,其中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需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也要正确把握社会保障项目发展的时序。

  1.从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起步。 目前 ,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限于对五保户、特困户的救济和灾害救济,而且对五保户的救济,也是采取集体供养、亲友供养、义务供养多种不同方式,尚无统一的模式。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应着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应根据各地最低生活费用支出标准,确定一个农村居民收入最低线,对于收入达不到该标准的农村居民,则由政府予以补贴。如果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的需要,则应由中央政府予以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助力度。

  2.应优先完善义务 教育 制度和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增加财政对于农民工、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投入。人力资源是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增加教育支出,提高国民素质,是许多国家取得经济发展成功的重要经验。教育还直接 影响 到社会成员个人未来的职业生涯及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的差别是造成居民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因此,免费提供基础教育,并对贫困学生的高等教育提供资助,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从国际社会看,170多个宣布法定义务教育的国家均宣布实施免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免收学费,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又规定可以收取杂费,还不能算是完全的义务教育。最近,我国已宣布,从2007年起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能够享受到“二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仅此还不够,还应尽早对所有义务教育实施免费。我国对高校贫困生实行银行贷款助学制度,政府仅对优秀贫困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这种制度混淆了福利制度与经营制度、奖励制度的边界。政府应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由财政出资实行拨款资助、无息贷款资助和低息资助。政府可以贴息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发放教育消费信贷,但应尊重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3.应着力建立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这里所说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包括血吸虫病、艾滋病、SARS、传染性肝炎等。其中,对有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如血吸虫病、艾滋病、SARS,政府对患者应给予免费 治疗 ;有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如传染性肝炎,政府应免费为居民接种疫苗。

  4.重新选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发展模式。在对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统账分离”的基础上,分步骤为农村居民提供社会统筹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所谓“统账分离”是指将养老社会统筹保险和个人养老基金分离开来,分别采取不同的筹资、基金营运、支付和监督方式。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足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再分配,目的是满足社会老年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应涵盖农村老年居民。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目的在于强制个人进行养老储蓄,以防个人在养老方面的“短视”,而不是实行收入的再分配,因而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所需资金通过征收养老保险税来筹措。不论农村,还是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都应缴纳养老保险税;而达到一定年龄后则可从政府手中领取统筹养老保险金。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对农村老年人的支付标准可以低一些,并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可以将统筹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凡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在他们进入老年期后,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统筹养老保险。这样既可以解除这部分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又可以鼓励更多的农村家庭只生一个子女,优化新生人口结构。第二步,将统筹养老保险扩大到所有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第三步,将统筹养老保险扩大到所有农村老年居民。

  (二)推进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改革与调整

  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与就业状况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能够充分就业,而且就业者所获得的收入都能达到或超过满足其基本生活的水平,社会保障的压力就相对较轻;相反,劳动者不能充分就业,或者就业获得的收入过低,社会保障的压力就大。因此,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应该将扩大就业摆在首位。应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要切实推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应通过立法明确 企业 对劳动者工伤、医疗、养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应通过立法约束企业雇用或解雇职员的行为,企业与雇员之间应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为降低成本而任意减员。

  必须着力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的基本功能是维持社会公平。除满足行政和国防以及必要支出的需要外,公共财政支出应重点用于社会保障。为此,财政应从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退出;财政公共投资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设施如福利 医院 、中小学、养老院等的建设,非福利性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尽量引人社会资本;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应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资助高校的贫困学生,而不是高水平大学的发展;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福利支出应主要用于资助或补贴低收入者,而不应是高收入者。

  必须改革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各种壁垒,并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我国14亿人口中有9亿农村居民,要协调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没有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转移以及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移转,是不可能的。我国现行的城乡户籍分离管理制度,严重阻滞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造成我国城市化进程严重落后于 工业 化进程。同时,城乡户籍分离管理制度还是造成城乡两种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差异的重要基础,导致了对农村居民公民权利的歧视。这种世界独有的不合理的制度必须彻底予以打破。要还农村居民以在城乡之间自由迁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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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7
1、统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应由目前的分散管理逐步向统一集中管理转变。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建立覆盖城乡、制度一体、标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大势所趋。
2、推进“政事分离、管办分离”
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建设 。基于“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度和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督促检查,不承担社会保障具体经办事务和基金运营管理。社会保障具体经办事务和基金运营管理由专门的经办机构承担,从而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效率和效益。
3、构建综合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大平台
所有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实现前台一个窗口对外,后台一个系统支撑,在此基础上统一建设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网络和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提高运行、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功能进行整合,构建综合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大平台,有利于发挥管理服务的规模效益,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理社会保障事务,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深远意义。
4.制定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以法律形式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参与社会保障管理的机制、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等做出具体规定。有了立法保障,才有可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
5.充分调动社会参与
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个方面,不再由政府和单位统包统揽。这样既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又能调动全社会的资源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第2个回答  2015-09-23
一、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
需要先行整合行政管理体制
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十八大报告中确定的政策目标,实现基本保险城乡统筹和一体化管理也是众望所归。但目前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由人社部主管,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由卫生部主管的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体制严重阻碍了上述目标的实现。中国城市化过程中,有2亿多流动的农民工,他们户籍在农村,工作常年在城市,很难确认这个庞大的群体到底属于农村还是城市。卫生部门强调农村户籍,强迫必须在农村参保;劳动部门强调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就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分设、管理分割导致这部分人既在农村参保,又在城市参保的重复参保现象十分突出,据估算总量有1亿多,占参保人员的10%~15%左右。重复参保引起的财政无效补贴大概每年在250亿以上。避免重复参保在政策和管理的技术层面并不难解决,确认参保人社保权益的互认和免责并在信息系统建设上统一标准和联网,就能有效剔除重复部分。主要障碍是管理体制上的分割、分治。
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各方已达成共识,但统一到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社部门,似乎双方还各执己见,专家看法也有分歧。主张由卫生行政部门经管的主要理由是可以“一手托两家”,有效平衡医疗服务机构和医保的关系,减少矛盾,还举证说“世界大多数国家是由卫生行政统一管理的体制”。但有专家对此提出不同看法,在卫生行政部门与公立医院的“父子关系”没有切断之前,实行“一手托两家”,既管钱,又管事的管理体制好比“老鼠守仓”容易形成监守自盗,严重侵蚀参保人利益。同时这种体制也违背中央已经确定下来的“医疗保险应发挥第三方约束功能,促进公立医院深化改革”的大政策。另据有关机构分析,全球114个有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实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有74个,占65%,是主流模式。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国家占52.7%,由卫生部门管理的占23%,其他由两个部门共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国家,医院是独立的法人,并没有在我国通常出现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公立医院管办不分的“父子关系”。
从一部分地方的实践经验看,先统一管理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制,再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已取得了明显效果。截至去年底已有天津、重庆、青海、宁夏、广东5个省将新农合的行政和经办管理职能统一划归人社部门;有41个地市统一了管理职能,其中有38个划归人社部门;有162个县(市)统一了管理职能,其中绝大多数划归到人社部门。实践表明,统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之后,有利于整合统一医疗保险制度,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有利于城乡间流动群体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护参保人的保险权益;有利于整合管理资源、降低管理成本;也有利于对医疗服务机构改进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基本医疗基金使用效率。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
应纳入社会保障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通过社会团结互助,消除社会紧张,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保障项目和结构是依据社会不同群体的需求和能力设计的互相关联、互相补充的功能完整的体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目标的路径:一是具有劳动能力,有工作、有收入的人群都参加社会保险,而且按照他们可以承受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一旦发生“生、老、病、死”,他们就可以在社会保险的范围内享受待遇,这类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权利对应的社会保险方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流。二是对非劳动者和一般城乡居民采取以国家补贴为主,个人和家庭适当缴费的方式建立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这种方式应属于具有一定福利性的普惠性的社会保障。三是对生活陷入贫困和部分特殊群体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方式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这种方式属于免费的补缺型福利制度。静态状况下,三类群体适用于三种保障方式,不重不漏。但实际上三类群体经常处于变化的动态中,因此依据变化,即时调整保险项目之间的对接,避免重复和遗漏就十分重要。
近10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普遍建立,政府直接对最贫困家庭给予“兜底”式的定期定量救助,随着保障标准的不断提高,享受保障的人群规模也不断扩大,一方面有效地缓解了低保对象生存困境和生活压力,另一方面也暴露了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人群不愿意积极就业,坐享其成的福利依赖。无论对个人还是家庭,就业是避免贫困和消除个人对政府依赖的可靠途径。因此,要把补缺型的救助转变为预防型的帮助,政府干预的重心前移,要从进入劳动年龄的青年人扩展性基础教育和职业培训入手,提升他们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以利他们积极寻找岗位、融入社会,而不是赖在国家福利上等、靠、要。无论从国际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趋势看,还是国内部分城市对有就业能力的人群免除低保享受资格的试点看,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急需与就业援助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从城乡医疗救助的发展情况看,主要面临着两个难题:一是部分地区财政投入不足,筹资水平和支付能力有限,难以满足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需求。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间缺乏有效的待遇衔接和管理衔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分别由三个部门管理,在政策设计、待遇享受、管理衔接上造成重复享受和管理效率低下的困境。针对以上问题,将民政部门管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职能划归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能有效地整合和发挥社会保障的整体效能。
三、老年长期护理应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实现“老有所养”不仅意味着每个老年人都能得到养老金的现金支付,还应包括更广泛的含义,诸如:生活保障、医疗保健、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等。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持续加快,独生子女父母逐渐进入老年阶段,家庭小型化、子女与父母普遍分居,老年服务需求急剧增加,家庭照料能力逐渐减弱,老年护理问题将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突出矛盾。我国目前在制度安排上,仅对“三无老人”(无子女、无收入、无自理能力)由民政部门负责救助解决,其他老年人主要由家庭照顾和社区帮助。显然这种制度安排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老年人口有1.8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的老人大约有3000多万,将老年长期护理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做出必要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已经十分紧迫。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提出了“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总体框架,各地在政策指导下进行了各种探索,目前多为政府经办服务方式,也有“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市场化方式。但总体上评价,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核心位置和主导作用没有到位,远远满足不了社会需求,特别是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还处在制度真空中。由于老年人长期护理开支巨大,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国情确定了不同的保障方式。一种是德国、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为代表的社会保险制度,一种是英国、瑞典、澳大利亚的国家福利方式,一种是美国为代表的自愿投保商业保险方式。我国的制度定位和设计还没启动,因此有必要首先明确将老年长期护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法规,以推动开展此项工作。
四、统一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体制的税费之争由来已久,目前全国各地大约一半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一半由地税系统代征。双重征收难免产生矛盾,在缴费工资基数审核、票据在两个部门传递的时效、参保人缴费记录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权益确认等业务环节上出现差错和互相推诿现象。由此引起参保人的不满,令公众对政府公信力质疑。产生双重征缴体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因素源于财政部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设想,主张建立税务机关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支出的三位一体、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这里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理清:
一是,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否与我国的社保制度定位相互匹配。一般讲社会保障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筹资方式有三种。以英国和北欧为代表的国家福利模式,责任主体是国家,筹资来源是一般税收(不是单独开征社会保障税),待遇确定根据个人和家庭需要,与个人能力、纳税多少不相关。以德国为代表的社会保险模式,责任主体是劳资双方,筹资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待遇确定根据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强调缴费义务与待遇享受权益的相关性。以智利为代表的个人储蓄型保障制度,责任主体是个人,筹资来源是个人工资强制储蓄,待遇完全取决于个人储蓄和投资回报的多少,强调个人储蓄的账户资产归个人所有,不能调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定位当属第二和第三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因此,从制度的法律定位上,事实上已经排除了费改税的选择。如果强行费改税,制度走向势必滑到福利国家陷阱,政府将承担巨额无限责任,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二是,收、管、支三位分设的管理体制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的。我国社保基金现行管理体制是收支两条线制衡体制。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社保部门的收入户和支出户,以及银行现金管理流程规制,已经形成有效的互相制约作用。现实情况是,大多数地区财政资金短缺,社会保险资金有结余储备。有的地方已经和正在挖空心思用社保基金的结存解决政府公共事务的财政投入不足。如果把社保缴费改成税纳入财政大锅,不用多长时间,全国社保基金结存的3万亿资金就会被吃空,这是对参保人权益的极大损害。
三是,如何构建社会保障基金有效监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独立性、专业性、执法性强,监管系统包括: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司法监管和社会监督。以宪法、实体法、机构或程序法形式对社保基金监管进行规范,使行政、司法、社会监督管理在法制化、制度化的框架下行使职能,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是社保制度较完善的国家的通行办法。目前,各国对现收现付制的社保基金的监管主要监管目标是确保基金的收支安全,结余基金较少进入市场。积累型社保基金大多数采取市场化运营,基金监管的目标是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和保值增值。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风暴,使一些缺少监管和投资限制的国家的社保基金遭到很大损失,从而引起人们重新审视对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和临近退休人员的投资选择是否应给予必要的限制。由于市场环境和社保基金监管法律缺位,我国现行社保基金主要手段是行政管束,只能存银行、买国债,投资运营很保守,这也带来基金贬值的另一种风险。建立比较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运营法律,建设一支专业化的行政监管队伍,广泛引入各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是开放市场、允许社保基金进入投资市场的基本前提。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下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局,保持相对独立性,同时在各级政府建立由社会各方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摘自人民网)
第3个回答  2015-10-22
  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
  一、广覆盖;
  广覆盖即必须覆盖所有需要保障的对象保基本。
  二、高水平;
  高水平是具有道德高尚或才智高深的风格或性质。
  三、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城乡一体化就是要把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城镇居民与农村村民作为一个整体,统筹谋划、综合研究,通过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促进城乡在规划建设、产业发展、市场信息、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发展的一体化,改变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在政策上的平等、产业发展上的互补、国民待遇上的一致,让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样的文明和实惠,使整个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体系健全、制度完善;
  体系健全、制度完善是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文明制度体系。
  五、管理有效、监督有力;
  管理有效、监督有力是有效的管理,能达到一呼百应、令行禁止的效果;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六、制定社会保障法,增强法制性;
  制定社会保障法是指按照社会保障项目设置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制性是增强法律和制度性。
  七、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公正而不偏袒,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4个回答  2015-10-12
当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保障过度与缺位并存,保障范围狭窄,保障标准不一,制度各组成部分功能重叠又衔接不力,制度主体间矛盾冲突频发,制度建设落后于 经济 发展进程等诸多缺陷。为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制度内部各相关主体利益协调一致。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抚恤,其中社会保险又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无疑需要逐步增加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也要正确把握社会保障项目发展的时序。

1.从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起步。 目前 ,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限于对五保户、特困户的救济和灾害救济,而且对五保户的救济,也是采取集体供养、亲友供养、义务供养多种不同方式,尚无统一的模式。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应着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此,应根据各地最低生活费用支出标准,确定一个农村居民收入最低线,对于收入达不到该标准的农村居民,则由政府予以补贴。如果地方政府财力不足以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的需要,则应由中央政府予以转移支付。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助力度。

2.应优先完善义务 教育 制度和高校贫困学生资助制度,增加财政对于农民工、下岗职工的职业培训投入。人力资源是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第一资源,增加教育支出,提高国民素质,是许多国家取得经济发展成功的重要经验。教育还直接 影响 到社会成员个人未来的职业生涯及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的差别是造成居民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因此,免费提供基础教育,并对贫困学生的高等教育提供资助,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和发展经济的重要举措。从国际社会看,170多个宣布法定义务教育的国家均宣布实施免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免收学费,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又规定可以收取杂费,还不能算是完全的义务教育。最近,我国已宣布,从2007年起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能够享受到“二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仅此还不够,还应尽早对所有义务教育实施免费。我国对高校贫困生实行银行贷款助学制度,政府仅对优秀贫困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这种制度混淆了福利制度与经营制度、奖励制度的边界。政府应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由财政出资实行拨款资助、无息贷款资助和低息资助。政府可以贴息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发放教育消费信贷,但应尊重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

3.应着力建立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这里所说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包括血吸虫病、艾滋病、SARS、传染性肝炎等。其中,对有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如血吸虫病、艾滋病、SARS,政府对患者应给予免费 治疗 ;有的重大公共传染性疾病如传染性肝炎,政府应免费为居民接种疫苗。

4.重新选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发展模式。在对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行“统账分离”的基础上,分步骤为农村居民提供社会统筹养老和医疗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所谓“统账分离”是指将养老社会统筹保险和个人养老基金分离开来,分别采取不同的筹资、基金营运、支付和监督方式。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足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再分配,目的是满足社会老年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应涵盖农村老年居民。个人养老基金账户,目的在于强制个人进行养老储蓄,以防个人在养老方面的“短视”,而不是实行收入的再分配,因而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所需资金通过征收养老保险税来筹措。不论农村,还是城市居民,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都应缴纳养老保险税;而达到一定年龄后则可从政府手中领取统筹养老保险金。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对农村老年人的支付标准可以低一些,并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第一步,可以将统筹养老保险的范围扩大到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凡只有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在他们进入老年期后,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统筹养老保险。这样既可以解除这部分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又可以鼓励更多的农村家庭只生一个子女,优化新生人口结构。第二步,将统筹养老保险扩大到所有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第三步,将统筹养老保险扩大到所有农村老年居民。

(二)推进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改革与调整

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程度与就业状况紧密相关:如果劳动者能够充分就业,而且就业者所获得的收入都能达到或超过满足其基本生活的水平,社会保障的压力就相对较轻;相反,劳动者不能充分就业,或者就业获得的收入过低,社会保障的压力就大。因此,正确处理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应该将扩大就业摆在首位。应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仅要切实推行最低工资制度,还应通过立法明确 企业 对劳动者工伤、医疗、养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应通过立法约束企业雇用或解雇职员的行为,企业与雇员之间应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为降低成本而任意减员。

必须着力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公共财政的基本功能是维持社会公平。除满足行政和国防以及必要支出的需要外,公共财政支出应重点用于社会保障。为此,财政应从一般竞争性投资领域退出;财政公共投资应主要用于社会福利设施如福利 医院 、中小学、养老院等的建设,非福利性公共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尽量引人社会资本;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应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资助高校的贫困学生,而不是高水平大学的发展;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福利支出应主要用于资助或补贴低收入者,而不应是高收入者。

必须改革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村居民进城务工的各种壁垒,并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我国14亿人口中有9亿农村居民,要协调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没有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转移以及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移转,是不可能的。我国现行的城乡户籍分离管理制度,严重阻滞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造成我国城市化进程严重落后于 工业 化进程。同时,城乡户籍分离管理制度还是造成城乡两种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差异的重要基础,导致了对农村居民公民权利的歧视。这种世界独有的不合理的制度必须彻底予以打破。要还农村居民以在城乡之间自由迁徙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