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传染艾滋病的赔偿案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基本案情:

1996年2月17日,李某在楼上玩耍时不慎坠地受伤,被送入A医院抢救治疗。在该院住院抢救治疗期间,输C血站供全血400ml(为三名献血员血液)。因治疗效果不佳,后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同年3月12日出院。3月28日,李某因“发热5天,皮肤黄染3天”再次到A医院就诊,儿科以“黄疸性肝炎”收住院。3月29日、30日,其父为其输血2次,共计200ml。3月31日转B医院传染科。4月2日在给李某作血液检验时,发现李某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初筛呈阳性,4月3日B医院对李某父母血液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均呈阴性。之后李某血样报国家指定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确认,李某确实感染上了HIV。事件发生后,有关当事方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结果。1998年10月17日,李某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医院和D卫生局赔偿其今后治疗费用1050万元(每年治疗费25万元,按50年计,为105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共计1100万元。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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