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使用费收取标准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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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土地管理法》地57条的规定,可以知道,一是临时用地的原因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二是既可以征用国有土地也可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临时用地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是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需要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五是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如果临时用地符合上述情况,就是合法的,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就是违法的违法使用临时用地。主要包括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和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三种情况。此外还有违法批准临时用地,表现为将不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用地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用地,以及无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临时用地等。
未经批准违法占地的,按违法占地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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