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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将能够燃烧的液体分成甲类液体、乙类液体、丙类液体三类。比照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可将上述甲类和乙类液体划入易燃液体类,把丙类液体划入可燃液体类。甲、乙、丙类液体按闭杯闪点划分。
(一)甲类: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
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二)乙类: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三)丙类: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