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界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界定

一般来讲,工程措施属于永久占地,也就是厂房,水泥道路,挡土墙等,临时占地指的是可以恢复原水保设施的区域,比如排土场、临时堆料场等。《水土保持法》中占地面积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两种,永久占地指的是工程建设必须要征用的土地,临时占地指的是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临时租赁的土地,工程建设完工以后需要恢复迹地交还。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永久占地是国家给予补偿,原土地使用者永久退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短期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具体包括在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料场、施工便道、勘探用地和其他确需进行的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临时使用土地,只能建设临时建筑和设施,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期满,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将土地上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其中,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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