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2018年15号公告上述条款相关资料报送内容废止)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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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4-01-05
企业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在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上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合规性条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必须在遵守税法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企业需要确保按照税局的规定进行核算,并遵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2. 记账准则条件: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必须明确记载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确保核算准确、真实。企业需要严格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坏账情况及时记录在账务中。
3. 证据条件:企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这可以通过相关的凭证、往来函件、合同等来支持。只有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企业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
总结起来,企业要满足合规性条件、记账准则条件和证据条件,才能在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上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条件确保了企业在遵守税法法规、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合理地扣除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减少企业的税负。
扩展资料: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向客户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所形成的应收账户。在日常经营中,难免会遇到部分客户无法按时或无法全额支付应收款项,这就会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为了避免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企业可以在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上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要确保合规性、记账准则和证据的充分性。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条件下,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企业才能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以上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收账款的条件和要求,合规性、记账准则和证据是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的方面。通过准确、真实地核算坏账损失,企业可以合理减少税负,提升经营效益。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2-29

企业的销售业务,需要经历签订合同、发货、收款三个步骤,许多行业都无法“一手钱,一手货”,只能先得到一个收款的权利,即应收账款。 年底到了,老板和会计人员又在纠结于坏账损失如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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