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如题所述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6次全会上通过,1988年12月20日订于维也纳,也称《维也纳公约》。 [1]  按照第29(1)条规定,于1990年11月11日生效。 [2]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1989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顾英奇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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