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3.1人才购房政策

如题所述

3.1人才 满足2.2五个条件之一,同时须在临港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重点支持单位的人才缩短为3或6个月),并与符合2.1条件的用人单位(1170家单位,请见文末)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临港新片区购房资格(非沪籍3.1人才缴满3年上海个税或社保(至少1年在临港),具备临港购房资格)的人才。3.2人才 在新片区工作满一年以上(重点支持单位的人才缩短至3或6个月),并与符合2.1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1170家单位,请见文末)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具有上海市购房资格。

一、买房需要的材料包括:
1、就是有效身份证,本地户口本;
2、农民城市居住证明;
3、城市工资收入证明;
4、房屋买卖合证明;
5、缴纳首付的证明;
准备好以上材料,就可以申请购房补贴。
二、房税补贴标准:
1、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在144_以下),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贴;
2、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第二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3、购买非住宅的,给予所纳契税50%的补贴;
4、因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拆户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所购新购住房免征契税交总价超过货币补偿总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的契税给予50%补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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