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产假国家规定2021

如题所述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超过六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   
第十八条:
女方产假期满,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婴假。育婴假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单位约定。
上述内容摘自《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6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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