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驾轿车与摩托车相撞,致使乘坐摩托车的当事人受伤,交警队定责任,我负主责,摩托车驾驶人负次责,乘车人无责,我轿车的交强险是在平安进的,三责险是在财保进的,摩托车是黑车且无照驾驶,现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将我,摩托车驾驶人,平安,财保作为被告,由于我已经垫付当事人全部医药费,所以当事人没有在起诉书中索赔医药费,仅索赔后续医疗费,所以财保公司以此为由,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而不是以被告身份,但是我认为当事人虽然没有向财保索赔医药费,但如果交强险不足以赔偿部分,还是要财保的三者险来赔的,比如后续医疗费是25000,交强险只赔一万,而且还是牵涉到主次责任的划分(比如1:9,2:8,3:7,4:6)
问1:财保公司的做法对吗?我能提出什么反对意见吗?请给位大虾给我一段辩护词。2:法院能否在该案中直接判决财保公司赔偿我的医药费(因为医药费财保公司要按照医保来报,因此要剔除一部分不是医保范围的药,比如输血费等,我可是花了1万多元的输血费啊。3:财保公司部赔偿输血费对吗?有什么理由?进保的时候虽然签有合同,但财保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能以该条为理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