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

如题所述

太原市的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的具体程序。首先,(一)阶段,市级国资委或其他相关部门收到企业上报的收益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意见送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收到审核后,也有15个工作日的复核期。审核通过后,(二)阶段,市国资委或相关部门会下达上交通知,并由市财政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给企业。


企业需根据下达的上交通知和缴款书办理交库手续,产权转让收入会由市产权交易市场代开缴款书,直接上交市财政局。缴款书填写时,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明确填写收款市级财政机关的名称。关于交款时间,(三)第十七条提到,市级企业需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完成应交利润的缴纳。根据利润额度,分为一次交清(100万元以下)、分两次或三次交清(100万至300万元、300万元以上)。


而对于市级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四)第十八条强调,应付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同样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一次性交清。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的及时、规范上缴,维护公共资金的管理秩序。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2〕52号),制定《太原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14日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并政办发〔2012〕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与核定、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监督与检查、附则5章23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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