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条例安全保密十不准

如题所述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以下是对“保密安全十不准”内容的改写与润色,同时确保语义不变,条理清晰,并纠正可能的错误:
1. 不准泄露国家秘密,无论是口述还是书面形式。
2. 不准询问超出授权范围的国家秘密。
3. 不准查看或试图获取未授权的国家秘密文件或资料。
4. 不准记录或复制任何国家秘密。
5. 在私人交往中,避免涉及或讨论国家秘密。
6. 在公共场所,不谈论或处理任何国家秘密事项。
7. 不准在没有安全措施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文件或资料。
8. 使用加密通讯方式处理国家秘密,避免使用明码电报、普通电话或邮政服务。
9. 不准擅自复制任何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物品。
10. 参观、游览或探亲访友时,不携带任何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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