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现金收支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处理,不需要进行
预算会计处理:
1.单位受托代理的现金;
2.不属于本年度部门预算的现金;
3.应上缴财政、应转拨、应退回的现金。
应缴财政款,属于其中的第三种情形。它是指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款项以后,未经批准不得自留,需要上缴财政的款项。这其中既包括应对上缴国库的资金,也包括应缴财政专户的资金。
取得应缴财政款
账务处理上非常简单,财务会计在收到款项的时候,借记“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记“应缴财政款”;实际交纳的时候,再借记“应缴财政款”,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这个分录实在是没有上面难度,我们就不举例子了。
处置资产取得的应缴财政款
之前我们是在
固定资产处置时接触过这部分。其实,不仅仅是固定资产,还有
无形资产;也不管是
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都是归国家所有的。
在这部分的处理中,有一个重难点,就是单位要计入应缴财政专户的金额,是扣除相关费用以后的净收入。
也就是说,如果有相关费用的支出,财务会计需要计入“资产处置费用”,而预算会计需要计入“行政/事业支出”。
这个时候的预算会计就不能不进行账务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