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适用小微企业

如题所述

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纳税人在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的减免税手续后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选择按次征收的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未达按次征收起征点的(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只代开发票,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正常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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