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7-06-11
中国奥委会早在1922年就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解放前,中国曾派运动员参加了1932年、1936年和1948年的三次奥运会。王正廷、孔祥熙和董守义三人曾先后担任国际奥委会委员。解放后,新中国首次派队参加了1952年在赫尔辛基的第15届奥运会。不久,当时的国际奥委会主席布伦戴奇(美国)把台湾列入了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各国奥委会名单之中,企图制造“两个中国”。中国多次抗议交涉无效,于1958年声明中断与国际奥委会的关系。
1975年,中国奥委会要求国际奥委会恢复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合法代表权。1979年10月,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在名古屋通过决议,确认中国为“中国奥委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歌;同时规定设在台北的奥委会为“中华台北奥委会”,使用“不同于其目前使用的旗、徽和歌”。1979年11月26日,国际奥委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正式批准了这项决议,从而恢复了中国在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合法权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