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自己其行为构成犯罪吗?

如题所述

汤向明(德兴市人民法院法官):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并未发生真实的绑架事件,而敲诈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的妻子。但我个人认为,周某晓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能因为其所敲诈的对象是其妻子,而免除法律的处罚。

倪四强(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我个人认为周某晓的行为构成犯罪。

李金海(安福县公安局洋门派出所所长):我认为周某晓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过,周某晓的行为并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尽管没有得逞,鉴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姚某(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我认为周某晓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他扰乱了社会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该进行治安处罚。

周某晓“绑架自己”,“勒索妻子”,用虚构的事实来“诈骗钱财”,“绑架”、“勒索”、“诈骗”等情节不断。那么,如果他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究竟涉嫌哪项或者哪些罪名?哪些因素可能成为量刑的考虑?

汤向明:在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本案不符合;认定绑架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实际绑架了人质,本案也不符合。但哪怕是声称掌握他人隐私材料而勒索他人财物,都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是否会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本案应该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此外,虚构被绑架的事实骗取亲友财产,可能存在与诈骗罪的法律竞合问题。关于量刑,敲诈亲友并非是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但行为人行为性质是否恶劣、悔罪程度、受害人是否谅解等,在量刑上是会予以考虑的。

李金海:我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中周某晓勒索50万元赎金,他知道妻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因此积极引导妻子向父母开口,如果得逞,必然侵犯到其父母的财产权利。在法律上,父母的财产并非就是自己的财产,不得非法侵犯。另外,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法律并未将受害人的亲属排除在外。

倪四强:本案中周某晓的行为更接近诈骗罪,尽管他扬言“不给50万就要剁手指”,但这个暴力威胁也是在虚构的事实里发生的。至于量刑方面,这个涉案金额属于特别巨大,但如果取得家属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从轻考虑。

姚某: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很明确,索要他人财物、对他人人身造成侵害。本案中既不存在人身侵害,财物也没有实际损失,因此不构成绑架罪。本案也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一定要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让受害人自愿交钱,但周某萍是被迫的。至于敲诈勒索罪,是以公布隐私,以伤害他人相要挟索取他人的财物。

本案中,周某晓没有伤害他人勒索钱财,他提出索要财物的对象是他的老婆。不管这个钱是存款,还是借款,只要是他妻子筹来的钱,就属于夫妻的共同财物或共同债务,因此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上人士均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法文释义

绑架罪 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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