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到诚市农村还有补偿吗?

如题所述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目前我国宅基地施行的政策是一户一宅。而很多农户认为,如果户口迁出后,则会对宅基地有一定的影响,他们担心自己的户口迁出去之后,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面临征收时就得不到补偿款了。那么户口迁出去之后,究竟能不能得到补偿款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对于农村的宅基地,农民个人是没有所有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用或者出租)。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
那么户口迁出之后,宅基地上房屋能否继承?
答案是可以的。户口迁出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不能继承。
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继承法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护的。在现实过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随地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的原则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跟着房屋一起继承,但不允许翻新和重建。
所以,户口迁出的继承人,如果想要继续继承老家的房屋,就要尽力保证房屋不会因年久失修而坍塌,虽然不允许重建翻新,但是可以修葺,只要房屋不灭失,基本不会被村集体收回。
宅基地上房屋拆迁时能否获得补偿?
遇到拆迁时,户口迁出的农民还是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
这里要注意,面临拆迁时,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是分开补偿的,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分两种,一种是针对宅基地,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这部分的补偿自然归村集体所有,而不是宅基地的使用人;另一种是针对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之后,房屋的产权属于继承人(子、女)所有,无论户口在什么地方,都应获得拆迁补偿。
由此可见,即使户口迁到外地,也可以继承老家的房屋。同时,只要房屋没有坍塌、灭失,面临拆迁时,依旧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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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01
正常情况下没有,因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既然迁移到了城市后,就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理论上都要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组。
农村户口在农村的土地,实际上分为三大部分:
1.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是30年,剩余的期限可以继续使用。当然,在地多人少的地方,到期也没人管的情况时常有。
2.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自迁出之日后,可以继续使用,直到该房屋自然垮塌。也就是说,按政策,不能再继续扩建与改建。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即使扩建与改建也没人举报与反对,有关部门也无从管起。
3.自留地(菜地等):按政策也不能在使用,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没人反对,当然可以继续使用。
换一种角度说来,如果遇到那里国家搞建设征收土地,就将不再享受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在没有特别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宅基地、自留地,一般当地村民也不会特别反对,毕竟在当地生活过,多少留点情面。
第2个回答  2019-01-02
一、户口已迁出能享受农村拆迁补偿吗?
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而户口在农村的人不一定就是农业人口,要看是否为“农业家庭户”。
农业人口主要有两项相关的权利:
二、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其中,如何确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主要依据的就是户口。此外,可以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三、申请和获得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来进行的。
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与户口有关的主要是这两项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总结如下:
1、包括四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要求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归属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1-01
没有补偿,其实现在的城镇居民社保和农村都差不多,其他的真没发现有哪些优势
第4个回答  2019-01-02
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与户口没有直接关系,可以利用不降低原有生活居住水平的原则与征收方进行协商。

在农村房屋住宅征收安置中,与户口有一定关系的主要是要求安置的权利,对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和居住的保障,免费获得安置面积或平价购买安置房的权利。针对安置的问题,地方政府可能会制定一些规章和政策,而更多的则是存在于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中。
补偿与安置经常放在一起,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补偿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救措施,安置则是对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在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中,与户口基本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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