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企业的义务,合同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所以没有意义。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合作、共赢的关系,公司不能控制员工的思想和行为,公司所有的运作都必须合理合法,只有这样公司才能够正常运营越走越远。桥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缴纳社保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员工小赵入职某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当时合同约定小赵工资5000元,由小赵自行缴纳社保,而公司会补助社保费用。但是发工资的时候公司却没有给补偿,小赵一气之下离职并把公司告上了法庭。这种公司用合同给员工下套,也太不应该了。
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法有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足额、按时申报并缴纳员工社保,如果不是有特殊情况,不能缓缴和减免。由此可以看出,为员工交社保是每个企业必须尽的义务,公司不能让员工自己缴社保。
合同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协议,这份协议可以包含很多的内容,但是所有的内容都必须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案例中用人单位约定员工自行缴社保的合同,明显是违法行为,所以这份合约是没有用的。
大部分用人单位在制定合同的时候会从公司的利益出发,但是不管怎么样合同应该建立在平等的条件下,合同的内容也应该做到客观合法。如果做不到客观合法,那合同签订以后员工依然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申诉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