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

如题所述

民法典关于快递的规定如下:
1、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相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除非物流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系不可抗力或你的过错造成的,否则应认定货物损失系物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所致,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无效;
2、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因此,物流公司应赔偿实际损失;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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