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保监会的意见建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对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二)反映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反映当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反映当地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五)对当地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监局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须知》

第一条 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条 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

第四条 为使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请您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向该信访事项的主管单位提出。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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