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可以要求将另一方继承的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如题所述

现实困惑

王女士的父亲王老先生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给王女士和王老先生再婚妻子张氏。由于张氏一直住在该房中,所以王女士也没有办理房产更名手续。2012年1月,王女士与丈夫刘先生因感情不和,双方欲协议离婚。在协商分割财产时,刘先生提出其岳父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王女士则认为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的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要求。刘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请问题:刘先生可否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套房产?

律师答疑

本案中王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刘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王女士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程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因此刘先生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由此可知,当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时请求分割其中一方继承的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因此,刘先生必须首先督促王女士与张氏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刘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王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至于王女士所说的其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是站不住脚的。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张氏并没有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王女士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故不应从王老先生死亡之日计算王女士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理荟萃

离婚诉讼解决的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涉及其他人利益的,一般需要另行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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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