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
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发票遗失该如何处理?,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发票遗失报失流程如下 (一)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提交资料确认齐全跟有效性,《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内容跟盖章完不完全准确;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填写内容跟附报资料有没有错误,原件材料与其复印件材料是不是相符,复印件有无注明“与原件相符”等几个字样而且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缺失或是填写不符合规范的,需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是重新进行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的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的信息。 (二)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之后,将纳税人所报送的全部资料进行下一环节。 (三)后续环节 收到并且受理该提交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下面的内容: 1、核实纳税人的丢失被盗发票的情况属不属实,相关部门所开具的遗失证明资料合不合法、真实有效; 2、通过上述审核,确定审批的结果,然后签署审批意见,依据征管法跟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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