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的合法财产只能由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因此,子女的配偶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依据《民法典》(法律)1062条第4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配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如果,老人生前立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一方就无权占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但使用和收益权是可以享有的。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