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中国某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于2003年洽谈出售某种原料产品400吨。外贸公司发电报称“确认售与你方....400吨,7月在纽约交货,请汇40万美元。”美国公司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40万美元....请确认在6月交货。”外贸公司未回电,以高价将该产品售予第三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双方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为什么?2、外贸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标的物。当事人当然就是对外贸易公司和美国某公司了。权利与义务关系也是存在的,因为外贸公司承诺“确认”售与美国某公司400吨货物,而美国公司也履行了他的付款义务;外贸公司有权收到货款,美国公司也有权接收货物。因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存在的。标的物就是双方承诺交易的原料产品。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双方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
从要约的角度讲,要约在没有取得对方(在这里也就是美国公司)确认之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一旦对方确认,则对买卖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况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任何以书面(纸质或电子文字)或非书面方式(口头约定)进行的要约承诺,都应该成为约束买卖双方的合同。
因此,双方的合同是成立的。外贸公司没有履行买方付款后的交货义务,所以是违约的。
解释的不是很清楚,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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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1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就成为无效。外贸公司要约内容为7月交付,而美国公司表示同意的通知在6月交付,因此,该接受无效,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
2、既然外贸公司与美国公司尚未达成交易,合同不成立,则外贸公司不受合同约束,其可将货物售予任何第三方。但其需将美国公司汇至其银行帐户上的40万美元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