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退回重开期限

现在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已经延长到180天,发票退回重开的期限是不是也延长到180天的呢,?有什么相关的文件资料吗?
发票是2010年3月开的,,票上面货物名称那样栏供应商开的是(详见销货清单),而供应商出具的销货清单不是税务局监测的而是供应商自己用A4纸打印的一张,,然而加盖公章,,而去税务局认证的时候,税务局说不行,,当时就退给了经手人,,而经手人因某种原因一直没有与供应联系,0.现在可以把发票退回去,叫供应商重开不?

退回重来只有当月才行,隔月就只能开负数发票了,开负数发票要去税务局申请,具体操作去问税务局,不能认证可以退回重开。

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2010年1月1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延长为180天,并不是说发票退回重开的期限是不是也延长到180天。

发票退回分两种情况:

一是当月开出的发票有错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可以在当月内作废重开。

二是跨月的发票,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好象是国税发[2007]18号文),收票方未抵扣的,可以凭收票方开具的拒收证明去税局申请开红字票冲销;已做抵扣的,只能由开票方或收票方申请红字发票通知书来开具红字发票。

扩展资料:

一、购买方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销货方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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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7-14
退回重来只有当月才行,隔月就只能开负数发票了,开负数发票要去税务局申请,具体操作去问税务局吧,这是对方的事情了。客户之间是互利关系,不能认证当然可以退回去重开了
第2个回答  2010-07-02
当月比较好处理,隔月经过税务审核,可上税务网,征税的相关规定。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3
2010年1月1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延长为180天,并不是说发票退回重开的期限是不是也延长到180天.
发票退回分两种情况,一是当月开出的发票有错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可以在当月内作废重开.二是跨月的发票,分已抵扣和未抵扣两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好象是国税发[2007]18号文),收票方未抵扣的,可以凭收票方开具的拒收证明去税局申请开红字票冲销;已做抵扣的,只能由开票方或收票方申请红字发票通知书来开具红字发票.
象你这种情况,已经跨月,对方肯定已经做了抄税处理,你可以开具一张拒收证明,加盖公章,将证明和原发票退回供应商,由供应商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冲销之前的发票即可.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