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建设涉及“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可能会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WGIPR)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高速公路的应用与影响。白皮书起草的参与者包括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详细阐述了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
欧盟则于1996年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上,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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