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如题所述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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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间,孙晓伟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庄中街南1号北京七月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用个人POS机结算房款,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孙晓伟于2021年4月11日被抓获归案。

孙晓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李军建律师解答:

孙晓伟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孙晓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孙晓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李军建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军建,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四级律师,长期在宁夏建筑房产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擅长房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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