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避税国际反避税的具体措施

如题所述

国际反避税措施主要包括对自然人和法人的约束措施。


对于自然人,一是在限制移居方面,如美国规定,如果一个美国人在移居他国的主要目的是逃避联邦所得税,其在10年内仍需为美国纳税。二是针对假移居和临时离境,英国采用不予承认的方法,如要求提供移居国外的实质性证据。三是防止利用避税地公司积累所得,英国的“享有权”规定要求对境外所得有支配权的居民纳税,法国则对提供服务给国外公司并由其获取报酬的个人征税,美国对个人控股公司未分配的盈余征收惩罚税。


对于法人,英国公司未经允许不得向避税地迁移或转移资产,法国对改组、合并、出售子公司等行为进行严格审批。美国限制改变经营形式,防止通过形式改变规避税收。各国还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承认没有商业理由的避税安排。


在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面,各国采取了节制法、排除法、透视法、承受税收法、渠道法和真实法等策略,旨在确保税收优惠仅适用于有实质商业活动的公司,并限制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行为。




扩展资料

国际反避税是反税收避税中的重点一环,主要对象是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中普遍存在“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使其目前反避税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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