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奖励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推动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高获奖选手的职业素养和理论、技能水平,创新职业教育培养模式,调动全省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山东省教育厅近日出台了《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根据《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自2010年起,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选手,毕业时可以本人申请,经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按有关程序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免当年的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进入我省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对口专业(专科)学习。以上获奖选手所学专业单独招生高职院校所设专业涵盖不了的,可参加全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高职对口相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线后,可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其他获奖选手有继续深造意愿,没有参加高职对口考试的,可参照省内“三二连读”攻读学习模式,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转段”考试,成绩合格者,鼓励其继续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
对大赛高职组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由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大赛获得竞赛成绩60分以上的参赛选手,晋升和颁发相关专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已颁布职业资格标准的竞赛项目)。
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比赛期间,省经信委将组织有关企业现场观摩,与获奖选手现场签订就业协议。
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获奖证书,可作为今后继续学习深造的的技术能力证明。
对获得全省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将被授予“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大赛设立的优秀组织奖,奖励部分符合要求的市级单位和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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