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谁的责任

在没有中心线的直线道路上,我以55码左右的时速正常行驶,前方右侧路边停靠一辆乡村公交车正在下客,我就从公交左侧会车,当我的车走到与公交车平行的时候,突然一个10岁小姑娘从公交车头窜出,被撞倒在地,我立即下车拨打120,现医院诊断为左手上臂骨折,我的车保险杠没有受损,引擎盖跟挡风玻璃损坏。请问责任应该怎样划分呢,女孩家属不愿意拿一部分钱出来,现在全是我在垫付医疗费用,我申请保险公司垫付,在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以后,受伤者家属不签字,就无法拿到垫付款,我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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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0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谁来担

第2个回答  2018-10-12

行人横穿马路被撞,责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的事故情况而定。具体的责任认定可以参考一下几种情形:

一、机动车全责,行人无责

事故位置在人行横道线上,且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没有责任,机动车负全责。

二、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行人偏离人行横道线,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但是行人已经在机动车道上,而司机未加注意,这种情况下也是机动车主责,行人次责。

三、机动车次责或无责,行人主责或全责、同责

有证据证明行人闯红灯,行人突然闯入机动车道,导致机动车急刹车都无法避免事故。这种情况下,行人是主责、全责还是同责,要看机动车司机有没有过错。如果机动车司机有打电话走神、醉酒驾驶、超速行驶等行为,行人就不可能负全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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