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告是个人,原告是公司)在判决超过两年后才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请问这个执行是不是超过时效?原告在申请执行时法院是不是应该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告诉被执行人?在两年的时效期里没有收到执行通知书是不是可以拒绝执行?
一、判决书,在一般情况下都会明确要求义务人在规定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二、申请执行的2年期限,应当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