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法院开庭原告说话技巧是:明确诉讼请求,完整陈述事实,并对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善于利用法庭辩论环节,对被告进行发问,如果对方认可了原告的陈述,那么对方就是自认,法庭将会采信自认的内容,原告的证明责任就会减小很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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