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5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一)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二)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也称为严格管理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
艾滋病,淋病,梅毒,
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
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疟疾,登革热等.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对其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和炭疽病人必要时可采取某些强制性措施,控制其传播. (三)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也称为监测管理传染病,包括:
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诊,新生儿破伤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以及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依权限决定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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