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哪些主要的当事人

如题所述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等。
1、开证银行,是指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证银行应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木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开证银行便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而不管进口商是否拒绝赎单或无力支付。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赎单,则开证银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并有权向进口商追索所得销售货款仍不足抵偿垫付款项的部分。
2、开证申请人,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当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时,进口商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进口地银行申请开出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以后,进口商便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在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口商有权拒绝赎单。进口商在付款赎单之后,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在数量、品种、品格、质量等与单据不符,应向有关责任者索赔,而与银行无关。如果信用证是由银行主动开立的,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3、受益人,指信用证上明确指定并由其接受信用证,凭发票、提单等收取货款的人,即出口商。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据以收取货款。受益人应对所发货物和所提交的单据全面负责。
除此之外,信用证的当事人还包括:付款银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的,一般为开证银行,也可以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议付银行,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信用证上的开证行负责条款及有关指示将有关单据寄给开证银行,向开证银行索回所垫货款;通知银行,指接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银行,只负责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二条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 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 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银行工作日 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
受益人 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
相符交单 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
保兑 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 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承付 指:
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开证行 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议付 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指定银行 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交单 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交单人 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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