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5%发给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5%发给;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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