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部门检验食物流程 以及如何对商贩进行调查取证,要详细的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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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监督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准备
  ·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有关内容;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测试、采样及取证工具;
  ·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书。
  现场检查职权
  ·听取被检查人根据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
  ·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和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卫生专业技术手段进行实地检查、勘验、采样和检测;
  ·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解情况。
  现场检查内容
  详见各有关单节现场检查要求。
  (1) 监督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进行检查前应出示监督员证,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 现场检查须进入洁净区域时,应穿戴洁净衣帽、口罩及一次性手套,并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3) 现场检查应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检查时,监督员可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监督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 检查人或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有异议时,可在笔录上说明理由并签名,监督员应在其后签名。
  (6) 被检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监督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情况,并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名作证。
  (7) 监督员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的,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在现场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8) 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9) 在证据可能失灭或以后难以取得时,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quot;证据保存通知书"。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 责令改正
  (2) 强制洗消处理
  (3)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5) 责令公告收回
  (6) 封存、查封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已取得确凿的证据;
  应按规定向被检查人出具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并送达到执行人;
  书面通知中必须载明实施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所采取的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规定需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措施后,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食品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察、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可以施工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送交证照管理科,由证照管理科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选择和设计卫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填?quot;卫生监督意见书",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送交证照管理科,由证照管理科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quot;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二、放射卫生预防性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申请单位新、改、扩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防护设施工程项目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接收登记。
  (二)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并通报放射卫生监督科汇审,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由于不同放射工作场所、不同射线种、不同应用方式,其预防性监督和审查内容也不尽一致,按下列相关程序执行。
  (三)可行性论证审查评价
  根据省卫生厅或相关部门安排,汇审人员对放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评价,按规定时间完成。
  (四)选址的卫生审查
  接到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汇审人员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和现场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对选址符合卫生要求的放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并报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选址阶段)。对选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发"卫生监督意见书"。
  (五)设计卫生审查
  选址卫生审查结束后或接收到申请单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设计建造阶段)及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汇审人员进行设计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经汇审科室科长、主管所长审核同意,并报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设计阶段)。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发"卫生监督意见书"。
  (六)施工中监督
  对已批准建设的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工程项目,必要时汇审监督人员随工程进程赴现场1-2次,对放射防护设施的施工安装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竣工卫生验收审查
  接到建设项目单位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后,汇审监督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竣工卫生验收审查,根据不同的放射工程项目采取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逐项检查试验、监测及放射卫生防护评价等。对基本达到卫生要求的,经汇审科室、主管所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省卫生厅批准,发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发"卫生监督意见发"。依据有关法规,应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按省卫生厅要求执行。

  三、学校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学校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对学校工程选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可以施工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送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quot;卫生监督意见书",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并组织实施现场卫生监测评价。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写出卫生评价报告,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移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quot;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通知并交给申请单位。

  四、化妆品企业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化妆品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工程选址进行现场勘察。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 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同时实施现场卫生监测评价。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写出卫生监测评价报告,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送交证照管理科,由证照管理科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工程验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quot;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五、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及有关申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完整的及时接收登记。
  (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
  1.申报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人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查,并对工程选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2.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批准后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公章。对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审查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交付申请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进行审查。
  3.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将审批后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公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三)竣工卫生验收
  1.接到建设项目单位书面工程竣工卫生验收申请5个工作日内,分管监督人员依照工程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同时组织实施现场卫生监测评价。
  2.工程竣工卫生验收后的3个工作日内,监督人员写出卫生监测评价报告,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批准后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公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3.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将审批后加盖省卫生监督所公章证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并将全部申报材料返回证照管理科存档。

  六、劳动卫生预防性监督工作程序
  (一)接收登记
  预防性卫生监督科接到证照管理科受理移交的新、改、扩、续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通知或申请及有关材料后,予以接收登记。
  (二)设计审查
  申请及有关材料由科长或副科长接收后在1个工作日内,交付科室分管监督员,必要时报主管所长审阅后再交付。监督员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审阅项目文件材料,查阅有关资料,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一式九份,交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六份,报省卫生厅一份,科室留存两份。
  (三)会审
  监督人员按时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会议,提交审查意见,一周内签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将申请书和有关申报材料送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待改进完善符合卫生要求后,签发《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四)鉴定评价
  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后,监督人员深入现场检查,在15个工作日内拟定评价方案,经审核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大型建设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际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完成并交付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五)竣工验收
  1.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监督员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卫生验收。对符合卫生要求的签发《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经科、所领导审核同意,送交证照管理科并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盖章。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待申请单位改进后,重新申请验收。
  2.证照管理科将省卫生厅审批后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及时交给预防性卫生监督科,由其通知、交付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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