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如题所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2-04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结构和章程。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28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①学校名称、校址;

  ②办学宗旨;

  ③办学规模;

  ④学科门类的设置;

  ⑤教育形式;

  ⑥内部管理体制;

  ⑦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⑧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⑨章程修改程序;

  ⑩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章程应由举办者制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时与申办报告等材料一起报送审批机关。高等学校章程自高等学校被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高等教育法》第29条规定:“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二、有合格的教师。

  设立高等学校,教师的数量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可见,设立学校首先要考虑的应是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教师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规定:

  ①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两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②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

  ③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1/4;高等专科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1/3;高等职业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1/2。少数地区或特殊科类的普通高等学校建校招生,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达不到①、②项要求的,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办学必须有一定的教学场所,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中心、语音室、操场、体育用房等;必须有一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如教育仪器、体育器材、图书资料、音乐设备、美术设备、教学办公用品等。教育部1979年发布的《-般高等学校校设规划面积定额(试行)》对教室、图书馆、系教学行政用房、教工宿舍及住宅、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学生宿舍、福利及附属用房,以及专科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都作了具体规定。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录用教职员、建设校舍、配备教学设施设备,都必须有充足的资金。设立后,还要保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能够顺利运转。所以,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材料;

  (3)  章程;

  (4)  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机关在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时,应当聘请由专家组织的评议机构评议。该规定将专科教育高等学校的审批权有条件地下放给了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从而扩大了省级政府的办学权;但同时,为保证高等学校的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高等教育法又赋予对不符合条件而被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撤销权。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