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是否矿产资源?

河砂是否矿产资源?建筑用砂是矿产资源,那么河砂是不是矿产资源?具体的条文是什么?谢谢

是矿产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河砂是天然石英砂,属于矿产资源分类中的非金属矿产。

矿物资源,又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

矿产资源的保护方法: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扩展资料

矿产资源的分类

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有多种分类方法:

一、按照矿产资源生成赋存的不同领域,可划分为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和外星资源三大类。

二、根据矿产资源用途不同,可划分为10类(我国矿产资源统计中使用的分类):

1、能源矿产:煤、石油、油页岩、天然气、铀等;

2、黑色金属矿产:铁、锰、铬等;

3、有色金属矿产:铜、锌、铝、铅、镍、钨、铋、钼等;

4、稀有金属矿产:铌、钽等;

5、贵金属矿产:金、银、铂等;

6、冶金辅助用料:溶剂用石灰岩、白云岩、硅石等;

7、化工原料:硫铁矿、自然硫、磷、钾盐等;

8、特种类:压电水晶、冰洲石、金刚石、光学萤石等;

9、建材及其他类: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粘土等;

10、水气矿产类:地下水、地下热水、二氧化碳气等。

三、按矿物的性质分类

1、无毒且必需元素:钾石盐、金刚石、石棉、石英。

2、强烈毒性元素:红铊矿、毒重石、胆矾、毒砂、雌黄、雄黄、砷华、砷化氢、辰砂、方铅矿、光卤石等。

3、含有毒元素但本身无毒矿物,含有有毒元素但本身一般无毒,主要是在冶炼和使用中可能会造成伤害,包括闪锌矿、绿柱石、铬铁矿、重晶石、萤石、自然金。

4、矿物为放射性矿物:铀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矿物资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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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5
河砂属矿产资源,在河道采砂归哪个部门管理?也就是说,河道采砂属国土资源部门设置采矿权许可还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采砂权许可?或是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共同设置许可?目前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经常混淆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使用范围,造成一些混乱,因此必须加以厘清。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体现,采矿许可证一经颁发,即表明国家同意将该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这种财产权益让与或处分给采矿权人享有。
由于河砂这种矿产资源位于河道这一特殊区域,为了保证河道正常行洪、排涝和航行安全,《水法》又作出了关于在河道内采砂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采矿许可的前置性程序。由于《水法》的调整对象涉及矿产资源的特点,决定了依据《水法》对矿产资源这种财产参与处分,其许可的内容只能是允许在河道范围进行采砂作业。它是对在河道采砂安全的审查认可,并通过这种制度的设置,使采矿权申请人按照何时何地能否采砂、怎样采砂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不得因采砂行为不当妨碍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

采矿许可证和采砂许可证各自许可的内容,二者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包容,更不存在相互冲突。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采砂许可证只对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适用,由河道管理部门批准发放,不再发放采矿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河道采砂行为按《水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规定办。这些都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22号文件也规定:“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由此可见,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外采砂无须办理采砂许可证,而必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然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经河道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违反程序规定,该行政许可行为有瑕疵。但在除长江宜宾以下干流以外区域办理采砂许可证,是越权行为。

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各自的依法行政内部办事规则中,将程序和权利表述完整,并依据各自的行政职权依法行政,这样才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各有关行政部门联合执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