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如何抵扣

今天把报销发给财务,发现发票中的抵扣联不见了,发票联还在...请问这样是否还能抵扣税收?

具体该如何操作.请不要给我大段的政策,要具体的方法.
发票是2010年6月18日开的.还未认证过 如果要对方报废发票具体要如何操作,麻烦告知.谢谢

可以是可以但是很麻烦。针对不同情况,我建议你不同处理:
第一,如果开票日期是本月的,那么你现在就给对方开个证明单,将发票信息写明白,写上抵扣联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加盖公章后给供货方邮递过去,让他们把发票作废,然后重新给你开一张发票;

第二,如果发票日期是以前月份的,你给对方开个上面的证明单,加盖公章后邮递给对方,让他们开红字发票,然后再给你开个蓝字发票过来。

第三,如果发票日期是以前月份,你们会计又认证完毕,需要你们会计去国税局开证明单,给对方邮递过去后,开来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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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通俗点:首先,你先打电话给供货方,请他们查看下,抵扣联是否邮递给你们了?如果他们忘记放进EMS中,那就让他们邮递过来即可。
如果人家邮递过,被你们丢失了。发票是本月的就让对方重开,发票是以前月份的,你就出个丢失证明,加盖公章,让对方开红字后再重开蓝字给你们即可。

补充回答:
理论上如下面的朋友解答的那样:可以以购货方记账联认证,作为记账凭证,复印件装订备查。但是有的税务局是不认的,税务局的很多人是饭桶(实际就是如此),我告诉你上面的方法,你这么操作肯定没问题。
发票日期是6月18日,你就直接电话告诉供应商你发票丢失了,你并未认证,给他们补个发票丢失证明单,请他们作废重开,务必要在这个月底开出来。 否则就按照下面朋友告诉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只要你们会计同意)。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抵扣联和发票联中只有一联丢失的可凭另一联复印件代替,你可以直接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然后用发票联复印件当抵扣联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25
根据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2007年1月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3个回答  2010-06-25
先跟你的供货方打招呼,等他们在次月征税期把开票月的税申报之后,让对方帮忙到税务局开具一份抵扣证明(具体证明的名字忘记了)给你,你就可以凭次证明拿着发票联到你的税务局认证抵扣了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可以用发票联代替抵扣联去网上认证,然后把发票联复印件一份当抵扣联留存备查,还要向税务局递交《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的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