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应有哪些会计科目

如题所述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

  性。

  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是当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需于取得日的12月后才能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 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例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时,应交增值税为170+11-85=96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96×170/181=90.165746万元,即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本期抵扣90.165746万元,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96-90.165746=5.83425万元

  期末还有留抵税额100-90.165746=9.834254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8,342.54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98,342.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刚刚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对增值税的填报提出了很多要求,增加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等。要满足上述填报要求、做好税负分析和筹划,同时避免大量的重复统计工作量,需要做好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可以按如下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

  具体明细设置及有关说明如下:


  (一)“应交税费——0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及说明

  二、三、四级明细如下表(建立四级明细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报要求等)。另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部、工程项目(含购销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立项目辅助核算,满足不同项目增值税分别预征的要求。


  说明:

  1、上述对进项税额设置四级明细,其便利性为:有助于分析当期增值税真实税负,特别是当期应交税额较少时,分析当期设备购进、投资所产生的影响;

  2、销项税额按不同税率设置三级明细,便于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核对,且便于分析营改增之后产生的税负影响;

  3、进项税额转出设置三级明细,可以清晰知道所认证的进项税额取得来源及使用去向,也便于与纳税申报表附表核对,并准确分析当期税负。

  4、设置“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主要便利性:

  (1)为了满足营改增之后的新的政策变化:原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便于将转出挂账的期初留抵税额转入,之所以不使用进项税额科目,是为了使进项税额发生额与所认证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保持一致。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填列,余额允许为负。

  注:此处增加的“进项税额转入”借方二级科目,书中没有,是实践中需要、贴近本次营改增、满足新的纳税申报和税负分析的需要,也是笔者自创进项税额转入明显科目的原因:避免重复。

  5、设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科目。

  (二)设置“应交税费——02未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下设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一个为01一般计税,另一个为02简易计税。

  1、一般计税是核算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本期应交的增值税;

  2、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交税费及已交税费明细。因简易计税应交税费不能用其他的进项税额抵减,故不能在上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核算。本科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选择简易计税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三)设置“应交税费——03增值税留抵税额”二级明细科目及说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核算不能用于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科目。

  之所以未按文件规定转入“进项税额”明细,是为了保证进项税额与当期进项发票的保持一致,否则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会比可以抵扣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多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进项税额转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备抵项计算填列。

  (四)设置“应交税费——04待抵扣进项税额”及说明

  下设三个三级明细科目:

  ——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

  ——0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

  说明:

  1、“未认证”三级明细用于已收到的扣税凭证、但未扫描认证;或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已认证、但根据规定尚不能用于抵减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2、增设“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便于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及时核算本期购进应税服务可扣除项目折抵的销项税额。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本期实际抵减的销项税额,该科目余额为尚可用于未来期间的、待抵减销项税额。这样,也可以保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准确

  性。

  3、“新增不动产购进相关进项税额”是当期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40%需于取得日的12月后才能用于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 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例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年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例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不考虑期初留抵税额时,应交增值税为170+11-85=96万元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96×170/181=90.165746万元,即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可以在本期抵扣90.165746万元,

  本期实际应纳税额=96-90.165746=5.83425万元

  期末还有留抵税额100-90.165746=9.834254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98,342.54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98,342.54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98,342.54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3-31

1、科目借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2、科目贷方发生额核算内容

3、科目期末余额核算内容

4、科目明细专栏核算内容

5、科目核算账户格式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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