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大病救助政策

农村五保户大病救助政策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点规定,个人未缴费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非“三无人员”、农村低保对象,按以下办法计算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1、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全额计入;

2、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计入。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按单病种付费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其获得的医疗救助金不受本办法规定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的限制。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的住院医疗救助由批准其享受低保、五保待遇的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从其纳入保障范围之日起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从其退出保障范围的次日起不再享受原有的住院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住院医疗救助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按其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未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或不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

年未满12个月(以办理住院手续时间为准)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既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又没有准生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年满12个月(以办理住院手续时间为准)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不予住院医疗救助。

扩展资料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除外);

3、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在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政府 - 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 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福利网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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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9

一、 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四)重点优抚对象(按县民政局民优〔2013〕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

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

三、救助标准

(一)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6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7000元。

扩展资料:

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

1、在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本办法中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30%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5000元。

2、在V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新农合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8000元后,按15%给予救助,年最高可救助2000元。

参考资料: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大病救助的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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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4-05
大病救助政策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国家只出台了相关2017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原则,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地、县自行制定,具体农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可咨询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

接受治疗的患病儿童
大病救助的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2017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原则

1、第一诊断或主要诊断患有儿童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4周岁)、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 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BH4缺乏症、危重孕产妇等22类重大疾病,其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新农合报销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 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自然年度,下同)累计3000元以上(含3000元)部分。
2、除上述22类重大疾病外,当年度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经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以上(含2万元)部分和政策范围外个人自负费用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含4万元)部分。

2017农村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 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
0-4万元以下报销85%;
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
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大病救助如何申请

申请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7)优抚对象证明材料或者伤残军人证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县(区)民政局:
(1)复核审批;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
(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如果以上程序进展较慢,优抚对象可以直接去县级民政局优抚股寻求指导和帮助,只要你的家庭确实属于中等以下生活水平,你的直系亲属或者你本人患重大疾病治疗结束(不含伤残旧病复发)之后,均可以申请办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