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

我是广西武宣人,我家在农村,父母都已年过50。所以想买养老保险,去年国家出台了养老保险的农村试点,我们那里的人好多人都买了,去年买的时候一次性要交2万8,因为我们家穷,没有钱买。可是到现在已经上升到5万元人民币了。而且听说到下个月试点就结束了,令我非常的着急。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农村养老保险具体什么时候结束?为什么养老保险的价钱会上升?是地方上调的?还是国家规定上调?这个养老保险可以分期付款吗?还有,我听说这个养老保险以后会普及,那我挣钱了以后再买可以吗?
请有关人士帮我解答一下,本人非常感谢的。 因为本人对保险方面不太了解,可以详细点回答吗? 新农村养老保险是一次性交2万到5万不等,我问了一下广西农村的其他地方,差不多都是这样缴费的。听说很快停止这个试点政策了,好急啊,有谁告诉我详细点的新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吗?

你好!朋友!
现在国家正在全国部分农村地区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你说的这种保险就是这个“新农保”。但广西不会要交那么多钱的吧?“去年2万8,现在已经上升到5万元人民币了”,我听着感觉很离谱的哦!据我所知广西的试点方案里最高的缴费档次是500元每一年,交满15年也就是7500元,怎么会有2万8的、5万呢?很奇怪!你说的这个保险是不是新农保呀?注意不要上当哦!我建议你还是先看看下面广西发布的相关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八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代缴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四条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新农保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在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起,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与新农保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民 社会保障 意见

回答补充:把你说的情况与上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的文件相比,可以很肯定的告诉你:你说的这个保险不是现在国家正在推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你可以不用去办理的哦!不知道你老家是不是在新农保试点范围内,在试点范围你就可以给你父母亲办理新农保参保手续,办理地点一般是在你家的村委会,详尽方案见自治区发布的文件;如果不在试点范围内就再等等,新农保很快就会覆盖广西全境的。
新农保是国家继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又一重大惠农政策,国家主推,资金有保障,公开透明,农村居民投入少收益多,目前在试点地区很受老百姓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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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16
楼主理解错了!你说的是农民以自由人身份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不是叫做农村养老保险。
自由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上年度全市最低保障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缴费比例目前是20%,比如缴费基数是900元,则每月缴费就是180元;一年就是2160元,一次性交15年,就是32400元。因为这个基数年年升高的,以前的比例也较低,加上政策也有变化,所以会给人造成缴费额突然暴涨的感觉。

你不要急,2009年全国各省的地级市,都选择了一个县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相信这个新农保很快就要全面铺开了。

这个新农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情况自由选择的。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平均补贴20元,县财政补贴10元),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县财政增加5元的缴费补贴。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低保户中的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凭《低保证》和《残疾人证》为其代缴每人每年全部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被认定为当年度农村特殊困难户(含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的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或补贴每人每年80元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再按规定的缴费档次缴纳剩余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或补贴养老保险费的资格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残联、县民政局审核认定。集重度残疾、低保、特困等多重身份的缴费对象,缴费补贴按照参保对象能享受的最高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如果已经年满60周岁、又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交费参保,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养老金,但是其子女必须全部参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16
1、养老保险交费每年都是在提高的。至于上调多少,是地方调的,每个地方交费基数都是不一样的,即使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交费都不一样。
2、以后一定会普及的。只是交的晚,以后领钱少就是了。
第3个回答  2008-06-26
不是农村养老保险,估计你爸爸买的是商业保险,而52岁的年龄如果买商业保险来养老肯定是不划算的,因为商业保险是年龄越小,保费越便宜,看你说的第一年缴12000,有可能是投资连接保险,这款保险要长时间才能看见收益,而52岁买来靠它养老肯定是不好的
第4个回答  2008-06-20
估计是商业养老保险,你爸爸年纪不小了吧,不会核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