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规范离休干部养老金的文件

就是今年上半年浙江省7个部门规范离休干部养老金的文件 谁有 麻烦发一下
可以追分
不是退休的 是离休的

第1个回答  2009-10-29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7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各行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计发问题,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按照过渡期内基本养老金“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现就2009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退休(退职)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90%封顶。

二、为妥善解决2009年当年退休(退职)的人员与2008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09年退休(退职)的人员可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各市(含所辖县、市、区)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额度确定如下:杭州、宁波、嘉兴、湖州4市及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省属与行业单位为35元;温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7市为40元。

三、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按当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水平予以补足。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离退休(退职)人员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支出总额除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2008年度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请你们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和浙劳社老〔2006〕142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及本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2009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工作,确保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待遇平稳合理衔接。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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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文件

浙人社发〔2009〕60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

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适当均衡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公平企业竞争环境,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本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从2009年7月1日起,在省社保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为14%。

二、夯实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要规范参保缴费行为,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额度时,要以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征收依据。

参保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仍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重要调整。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报告。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调整 企业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