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8-14
我们一起来逐条解决你的问题:
1、关于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了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和《商业保密协议》外,均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也就是说只要单位没有出钱送你去接受专业培训并且和你签有协议,你也没有违反《商业保密协议》,单位是不能与你约定违约金的,约定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你现在明显没有这两项约定,所以不必理会违约金。
2、如何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你的自由!
3、纠纷的处理:如果单位以合同中的约定为由,要你承担违约金或者克扣你的工资,你可以有两种方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前一种方法效率较高(如果当地执行力度较好的话),你可以先在网上查询当地的劳动监察举报电话,一般是12333,举报后如果半个月内没有任何回音,建议果断采取第二种方式,申请仲裁。一定要快,这种事情越拖对你越不利,下面给你介绍仲裁的具体过程:
到网上查找你所在市、区的劳动仲裁部门地址,然后到仲裁部门受理窗口填写仲裁申请,一般需要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你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没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则到单位注册地工商部门调取(上海是10元钱,其他地方应该也不贵)。仲裁受理后,仲裁委员会会给双方发一份仲裁通知书,然后按照上面所要求的日期到仲裁庭来参加仲裁即可,一般的处理程序,在仲裁前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你先表明愿意调解,然后看单位怎么说,如果能调解成功(就是单位愿意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给你)最好是调解,因为这样最省时间和精力,自己心里要提前有个调解的准备(就是单位支付多少钱你可以接受),如果最后单位和你个人之间的价位差距太大,那就只能进行仲裁了,按你目前说得情况,胜诉是没有问题的。
希望以上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再有疑问,留言给我吧。盼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4
这是一个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以及法律的溯及力的问题。本案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依据当时法律法规,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约定不违反当时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显失公平,那么理应是合法有效。至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因为还有第九十七条又有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是否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理解“继续履行”就意味着“继续有效”,认为如果在新法生效后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当然要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个人认为新法生效前约定违约金在新发生效后依然有效的理解是片面的。 首先,理解《劳动合同法》不能仅看法条,还要理解立法本意。立法本意对“违约金”采取“普遍禁止、特殊许可”,要禁止“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所说“继续履行”的宾语是“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内容上既包括同新法相一致的,也包括同新法不相一致的,这里“继续履行”的准确含义应当是“跟新法不相违背的”“继续履行”;跟新法精神相违背的当然就无效――只不过,“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其次,劳动法同样也要讲究“公平”原则。如果因为新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分青红皂白都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那就对很多劳动者、用人单位显示公平。 所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之前依照当时法律签订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本案中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在合同期限内提出离职,无须向单位支付双方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 当然,由于理论上存在上述冲突,又无明确的法条可依。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院如何理解适用不能明确。考虑到一年的违约金5000块不是很多,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走仲裁、诉讼太漫长,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结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3-15
既然劳动法改了,那应该不需要支付的. 有纠纷的话, 就到有关劳动法的部门. 事态严重的话, 那就要上法庭了!